職工送外賣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餐廳的店長既沒駕駛車輛,也沒在事故現場出現,為什么卻構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經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店長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李某是鄞州區一餐廳店長,平時主要負責店內的日常事務。2019年7月,李某雇傭未滿16周歲的小王在店內工作,并指使小王駕駛店內的二輪電動摩托車送外賣。
2019年9月的一天,小王在送外賣途中,因逆向超速行駛,與行人鄒某發生碰撞,致使鄒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小王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鄞州區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小王雖然是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但因其未滿16周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而李某作為小王工作單位的主管人員,明知小王未滿16周歲,仍指使小王違章駕駛電動車送外賣,以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顯然,李某的行為屬于“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鄞州區檢察院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獲法院采納。
此外,李某所在餐廳雇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送外賣,違反了《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規定,區勞動部門對該餐廳進行了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據悉,辦理該案的同時,為杜絕未成年人交通違法行為,鄞州區檢察院聯合市交管部門,開展了嚴查嚴治未滿12周歲違法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違法開電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未成年人“三違”專項整治行動,并聯合交管部門走進轄區中小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活動,加強在校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存在的違規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現象,該院還聯合區勞動部門對轄區企業、個體商戶進行集中排查,并對轄區多家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