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北京市人保局發布《關于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在全國率先發布推進電子勞動合同的實施意見,“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延續30多年的紙質勞動合同將逐步進入電子化新時代,HR也即將進入“無紙化”時代!
此舉標志延續30多年的紙質勞動合同將逐步進入電子化新時代,在勞動合同制度建設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作為重要的制度創新,將在全國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簽過勞動合同的人,都會記得自己在紙質勞動合同上鄭重地簽上姓名的那一刻。白紙黑字、鮮紅公章,意味著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了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明確。
北京率先推進電子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合同的形式發生了順應時代的新變化。不僅勞動者簽訂、保存、使用合同更加便利,企業也會降本增效,政府管理效能可以提升。
其實今年初,為做好抗擊疫情工作,助推企業復工達產、勞動者就業等民生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這是社會和企業人力資源流程無紙化的重要里程碑:
1、從法律上明確了電子勞動合同的合法性,認定其為書面勞動合同,直接且清晰地回應了此前諸多企業、HR及員工顧慮的問題:有法律效力嗎?相關部門認不認?
2、對合法合規的電子勞動合同需滿足的條件做出要求: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為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提供了參考依據。
電子合同作為契合當下數字化信息化時代背景的要求,同時也契合數據電文文件取代紙質文件的發展趨勢。有利于降低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更符合環保的需要。
而電子合同的三個要素則是完整、準確、透明。
注意:根據《合同法》及《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電子勞動合同屬于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有效形式。但簽訂電子合同要有一定的技術與設備要求,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注意!6類勞動合同不能簽
在可預見的未來時間段里面,電子合同一定會是一種趨勢,不管是電子化合同還是紙質化合同,關于勞動合同本身,有一點要給各位小伙伴們提醒,同時也給HR擬訂合同的時候,做一個參考,避免擬出不合格的勞動合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1、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
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3、抵押合同
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雙面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5、“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6、“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勞動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
對于某些企業不給員工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這里也要明確一點: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所以屏幕前的各位HR小伙伴一定不能大意,做好合規管理,才能避免為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