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東、青島、山西、湖南、江西、廣西、貴州、四川等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自2020年11月1日(其中天津11月21日)起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
按照此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曾明確從2019年1月1號起,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但2018年底,絕大多數省市都只是先移交了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保給稅局,企業社保暫緩移交。
原因當時有多個,一是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涉及到的人數、數據等較多,前期工作可能未做充分準備。二是社保征收移交消息出來后,引發不少民營企業的擔心,因為的確存在一些企業沒有按照應繳額度進行提交,而稅務部門掌握工資數據,征管能力強,企業合規會大幅度增加成本,同時也擔心過往會追繳,一些企業甚至已經做好了減少員工、注銷公司、降低薪酬、增加靈活就業人員的準備。
后來國務院常務會議還專門強調: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不得自行組織開展以前年度的欠費清查。“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當前各地征收體制改革工作正處于準備階段,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著力于做好銜接工作,積極建立數據共享平臺,并在改革工作中堅持只變更征收主體,原有政策繼續保持不變的基本原則。
在征收方式上各省市存在差異,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就是此前大家熟悉的。
實行“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險種、費款所屬期、費款金額等。
繳費人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按照社保、醫保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已核定的社會保險費。
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都一樣采用上述方式,不作區分,上海、山西、新疆、深圳市采用的是這種模式,可能也是最主流的模式。
第二種模式,征收方式存在部分差異。
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采用“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收采用“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或“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由各市稅務、人社、醫保部門聯合確定并告知繳費人。
山東采用的是這種模式,各式可以根據情況對靈活就業人員征收方式進行區分。
第三種模式,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
并非由“社保(醫保)核定”,而是直接向稅務部門申報年度繳費工資或申報繳費,這種方式有可能是最徹底、最嚴格的征繳方式。
湖南采用的是這種方式,這種方式可能是企業最沒用安全感的模式。
社保入稅,靴子落地
以下各地新政發文按照順序排列:
01北京、02天津、03上海、04深圳、05新疆、06西藏、07吉林、08山東、09青島、10山西、11湖南、12江西、13廣西、14貴州、15四川
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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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京人社發[2020]18號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及職工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含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會保險費核定
繳費人辦理參保登記后向所屬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并及時將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部門。
(二)社會保險費征收
稅務部門根據接收的應繳費額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應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不含當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靈活就業人員按月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款日詳見靈活就業人員扣款日歷(查詢網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三、繳費渠道
(一)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渠道
1.“稅庫銀聯網繳稅”,即已簽訂《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的企業,可登陸“單位社會保險費管理客戶端”(以下簡稱“單位客戶端”,下載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報并實現銀行劃款繳費。
2.“銀行批量扣款”,即已簽訂三方協議的企業,由銀行定期自動完成扣款繳費。
3.“銀行端現金繳稅”,即已簽訂或未簽訂三方協議的企業,可登錄“單位客戶端”或到各區社保(醫保)經辦大廳設置的稅務窗口,也可到綜合辦稅服務廳打印《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后,持此憑證至商業銀行完成繳費。
企業已經簽訂《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的,無需另行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原通過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繳費的企業,可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后通過“稅庫銀聯網繳稅”或“銀行批量扣款”方式繳費,在與稅務部門重新簽訂三方協議前可通過“銀行端現金繳稅”方式繳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繳費渠道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繼續使用在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登記的繳費方式和繳費賬號,每月由商業銀行定時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項
因各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復辦理,企業應于11月25日前辦理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應于11月9日前在原繳費賬號存入足額費款,并確保在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登記信息與扣款銀行登記信息一致。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上述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會保險咨詢熱線12333;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咨詢熱線12366。
繳費人在下載、使用單位客戶端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技術咨詢服務熱線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02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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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發[2020]23號
根據國務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業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應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向主管稅務局申報繳納當月費款。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報繳費。
三、繳費渠道
企業可以通過單位客戶端、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等渠道進行申報,使用三方協議扣款、銀行臨柜、辦稅服務廳刷卡等方式進行繳費。
劃轉初期,靈活就業人員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繳費。
四、其他事項
2020年11月20日,相關部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請參保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在11月19日前辦理繳費,2020年12月企業繳費業務于11月21日起辦理。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企業在辦理社保登記、人員變動等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咨詢。企業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0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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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其中,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按月向稅務部門繳費,稅務部門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承接原有繳費方式,同時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繼續使用原社會保險費扣款賬戶繳費,也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單位客戶端、手機APP以及辦稅服務廳等渠道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辦理,繳費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費。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33人社服務熱線或962218醫保服務熱線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6稅務服務熱線咨詢。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參照執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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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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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我市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廣東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現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征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等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單位、個人繳費人員以及建筑工程項目等社會保險費繳費主體(以下簡稱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生成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生成的應繳費額,依法按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繳納。
三、繳費渠道
繳費人可通過銀行托收、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納社會保險費。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了有效托收賬戶的繳費人,可繼續使用該托收賬戶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0月30日18時起,參保登記、社會保險費繳納、待遇核發等業務暫停辦理。11月1日0時起,各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恢復辦理,11月10日0時起,各項繳費業務全面恢復辦理。在此期間,參保人在定點醫藥機構刷卡記賬不受影響。
社會保險法規解讀、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和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保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撥打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5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社會保險費繳納完成后,繳費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多種渠道查詢繳費記錄并打印完稅證明。社保(醫保)經辦機構不再為繳費人提供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05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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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9號
根據國務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的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由人社、醫保部門核定繳費金額,稅務部門按照核定金額進行征收。
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參照企業征收期限繳納費款,具體期限按照各險種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企業可以通過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設在政務大廳或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征收窗口、簽約銀行實時扣款及批量扣費等渠道繳費。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代收渠道不變,大力推廣通過社會保障卡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通過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稅務手機APP、設在政務大廳或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征收窗口、商業銀行端(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銀行柜面、POS機等)等途徑和方式進行多元化申報繳費。
已委托商業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原代扣協議繼續有效,劃扣主體變更為稅務部門。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的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復辦理,請繳費人在11月30日前向稅務部門辦理當月繳費。
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劃轉后,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繼續做好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緩政策落實工作。繳費人在辦理參保登記、費額核定、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保部門12333服務熱線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10號
根據國務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的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由人社、醫保部門核定繳費金額,稅務部門按照核定金額進行征收。
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參照企業征收期限繳納費款,具體期限按照各險種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企業可以通過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設在政務大廳或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征收窗口、簽約銀行實時扣款及批量扣費等渠道繳費。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代收渠道不變,大力推廣通過社會保障卡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通過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稅務手機APP、設在政務大廳或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征收窗口、商業銀行端(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銀行柜面、POS機等)等途徑和方式進行多元化申報繳費。
已委托商業銀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原代扣協議繼續有效,劃扣主體變更為稅務部門。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的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復辦理,請繳費人在11月30日前向稅務部門辦理當月繳費。
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收職責劃轉后,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繼續做好企業和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緩政策落實工作。繳費人在辦理參保登記、費額核定、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保部門12333服務熱線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ND
06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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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企業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人社發〔2020〕87號),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我區企業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參保單位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參加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保登記、信息變更期限及渠道
參保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在申報繳納企業社會保險費前需到社保(醫保)部門進行參保登記和基本信息校驗、變更;參保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在每月20日前可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社保(醫保)服務窗口或所屬地社保(醫保)經辦服務大廳及網上申報平臺進行參保登記和基本信息變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參保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參保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節假日順延)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當月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體參保人員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繳費期限為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發布之日起至當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繳費渠道
繳費人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單位客戶端、手機APP以及商業銀行等渠道進行繳費。
五、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0月30日暫停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業務。企業和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開始辦理,繳費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節假日順延)向稅務部門辦理繳費即可。申報繳納業務移交稅務負責,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身份認證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所屬地經辦機構(社保、醫保)咨詢電話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07
吉林
金屬質感分割線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關于全省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的模式,用人單位、個體參保人員以及建筑工程項目等社會保險費繳費主體(以下簡稱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部門申報繳費工資,由社保、醫保部門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依法按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繳納。其中,企業應于每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繳納應繳社會保險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個體參保人員按月或者按年向稅務部門繳費。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通過商業銀行、單位客戶端、電子稅務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寶、移動POS機、辦稅服務廳及自助辦稅(費)終端等渠道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0月30日16時起,社保部門停止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業務,同時關閉社會保險網上和銀行繳費渠道,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不再接收單位和個人繳費。10月30日以后企業和個人誤繳入社保基金收入戶的費款原渠道退回。2020年11月企業和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由稅務部門全面恢復辦理,請繳費人在11月30日前向稅務部門辦理11月份繳費業務。
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部門負責辦理,參保單位或個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統籌區內醫保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進行咨詢。參保單位或個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08
山東
金屬質感分割線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6號
根據國務院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東省企業社會保險費征收采用“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人員變更登記,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企業應于每月規定期限內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征收采用“繳費人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或“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由各市稅務、人社、醫保部門聯合確定并告知繳費人。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稅務部門繳費,具體期限按照各險種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自助辦稅(費)終端、單位客戶端、電子稅務局、手機APP以及商業銀行等渠道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一)由于系統進行升級,自11月10日起稅務部門全面辦理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業務。
(二)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統籌區內醫保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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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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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青島市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4號
根據國務院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人員變更登記,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其中,企業應于月底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靈活就業人員按月向稅務部門繳費,于每月20日前將應繳費款足額存入扣款銀行賬戶。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自助辦稅(費)終端、電子稅務局以及商業銀行等渠道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系統進行升級,自11月10日起稅務部門全面恢復辦理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業務,請繳費人在恢復辦理后按規定時間辦理繳費。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醫保經辦機構對外公開電話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或者所在地稅務部門對外公開電話進行咨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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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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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及大病醫療保險等補充保險。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醫療保險等補充保險。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費暫實行“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險種、費款所屬期、費款金額等。繳費人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按照社保、醫保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已核定的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可在每月1-25日(節假日不順延)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辦理繳費,繳費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傳遞至相應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其中,企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期限按照各險種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企業可選擇山西省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或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等渠道辦理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山西省電子稅務局、微信、協作銀行手機APP、民生山西APP、繳費專用POS機或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由稅務人員協助辦理繳費。其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參照企業進行繳費;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靈活就業人員進行繳費。
四、退費管理
繳費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超過應繳費額的,可根據不同情形,抵繳以后應繳費款或者辦理退費。我省社會保險費退費實行“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社保、醫保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辦理,是否符合退費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請資料咨詢退費地社保、醫保經辦機構。其中:因繳費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費的,由繳費人直接向退費地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提交退費申請;因各部門在征繳過程中導致繳費人多繳、重復繳費,可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協商辦理退費。
五、繳費憑證
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現場開具并加蓋征稅專用章的《稅收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以及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或社保費管理客戶端網上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企業繳費證明和記賬憑證。加蓋稅收業務專用章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或加蓋商業銀行收訖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為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證明。
六、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復辦理,繳費人在11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辦理當期繳費即可。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社保部門12333服務熱線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1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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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規[2020]21號
根據國務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及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含非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業、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中,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職工各參保險種的年度繳費工資(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11-12月僅需申報新增異動人員繳費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保持一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當月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職業年金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繳費人應當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自助、實體”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自助辦稅(費)終端、單位客戶端、湘稅社保APP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業銀行等渠道繳費。
四、其他事項
2020年11月9日前,稅務部門將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對繳費人開展輔導培訓,并接受相關繳費事項咨詢。11月企業的申報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開始辦理,請繳費人在11月25日前辦理申報繳費。繳費人在辦理申報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社保轉移、待遇核定、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或各地醫保部門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1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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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根據國家及我省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其他相關補充社會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稅務部門繳費。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
企業繳費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自助辦稅(費)終端、行政服務中心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窗口等渠道繳費。企業繳費人可直接使用繳納稅款的三方扣款協議,也可重新簽訂三方扣款協議,網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江西省稅務局”微信公眾號、贛服通(支付寶)、行政服務中心稅務窗口和辦稅服務廳窗口智能POS機以及合作銀行的微信公眾號、銀行柜臺、手機銀行等渠道繳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全面恢復辦理,繳費人在11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費。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12345醫保專席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13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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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醫保部門”)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自2020年11月1日起,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額醫療費用統籌等補充醫療保險費)、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含按工程項目一次性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應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額醫療費用統籌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一)企業繳費采取“人社、醫保核定,稅務征收”模式辦理
企業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人社、醫保部門辦理人員增減變動、申報繳費基數等。企業應于每月月底前,按照人社、醫保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采取“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模式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具體按照各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企業可通過用人單位客戶端、辦稅服務廳、金融機構,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微信、支付寶、辦稅服務廳、金融機構、自助終端等渠道進行繳費。已委托金融機構代扣社會保險費的,原代扣協議繼續有效。人社、醫保部門繳費渠道同時停止。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1日至8日,企業繳費業務、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及繳費業務暫停辦理,自2020年11月9日起恢復辦理。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人社、醫保部門負責辦理,參保人在辦理上述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人社、醫保部門12333服務熱線咨詢。參保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通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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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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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根據國務院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貴州省范圍內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額醫療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繳費人按照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醫保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社保或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部門繳費。其中,企業應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16:00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稅務部門繳費,具體期限按照各險種具體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人提供“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繳費人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自助辦稅(費)終端、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電子稅務局以及商業銀行等渠道進行繳費。具體繳費渠道及辦事指南等內容,詳見《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渠道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2020年第12號通告)。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復辦理,請繳費人按本公告明確的征收期限辦理繳費。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或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統籌區內醫保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ND
1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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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企業社會保險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根據國務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劃轉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一)企業及其他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業繼續通過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經辦服務大廳、網廳等現有方式和渠道申報人員、工資等相關情況,經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后,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當月費款,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
(二)靈活就業人員繼續通過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經辦服務大廳、四川E社保等現有方式和渠道選擇繳費檔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稅務部門繳費,具體期限按照各險種統籌區政策執行。
三、繳費渠道
稅務部門為繳費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網上、掌上、實體、自助”等多元化繳費渠道。企業可以通過單位批扣、社保費管理客戶端、辦稅服務廳(含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等渠道進行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聯云閃付、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電子稅務局(網頁版、“四川稅務”微信公眾號、“四川稅務”手機APP)、銀行代收代扣、辦稅服務廳(含政務服務大廳稅務征收窗口)等渠道進行繳費。
四、其他事項
由于相關部門需聯合對申報繳費系統進行升級,2020年11月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業務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復辦理。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業務仍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繳費人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人社部門12333服務熱線或統籌區內醫保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進行咨詢。繳費人在辦理繳費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部門12366服務熱線咨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