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王在一家企業就職,受了工傷后根據醫院的診斷需在家休養,待傷情穩定后去做勞動能力鑒定。
單位以其不工作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稱等他工作了才可以支付工資,小王想問單位這樣做是對的嗎?
分析
小王在家這段時間屬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