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工作不是大事
但是如何離開原單位卻是一件大事
很多勞動者不懂
認為無非就是換一個地方工作而已
怎么走,真的重要嗎
很重要
辭退、離職和自離有哪些區別
一起來看看
1
辭 退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方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結算應該足額支付,干了多少天就要拿多少工資。
至于賠償金,則要看是因何辭退:
如果是因為員工多次嚴重違章違紀,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損害單位利益而被勸退,則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但如果是因為單位經營不善需要裁員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勸退員工,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賠償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
辭 職
辭職則是指勞動者本人基于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員工自己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辭職不是基于本人因素,比如說,辭職雖然是自愿的選擇,但卻是因為單位調崗降薪、未按勞動合同提供相關條件的非本人因素導致的離職,則經查實后,用人單位應該按辭退的賠償標準支付勞動者解約賠償。
3
自 離
自離就是指在單位沒有明顯違法行為(比如不買社保、強令冒險作業、無故欠薪等)時,勞動者不依法提前30日提交辭職信,也不告知任何人做好工作交接就直接走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員工自離后,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置,若單位將曠工到達一定天數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則可對自離員工予以除名處理,只需告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自離看起來瀟灑
實際上最不理智
選擇這種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
不僅沒有賠償金
還可能因曠工罰款和自離
給單位帶來的損失賠償
連做滿一個月的工資都拿不全
提 醒
勞動者對待離職還是要慎重,離職要經過很多程序,也要辦理很多手續,比如說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有社保關系這些都要交接,否則會導致社保停繳,直接影響養老金和醫保報銷等,對勞動者來說損失是很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