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每個人都應該為抗疫做出力所能及的努力,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做好防疫工作,如實申報個人行程、健康信息等,尤其是在涉及某些與公共衛生安全相關的單位或行業就職,如醫院、餐飲等,更應認真履行防疫職責。如果疫情期間不履行上述職責,可能會導致什么后果呢?
餐飲公司主廚
謊報行程
陳翔是某餐飲公司的副主廚,公司自2020年1月24日起開始放假。陳翔向公司申報其于2月8日返滬,并按要求提供了健康狀況信息登記表截屏、返滬方式及返滬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屬街道。
2月14日
陳翔再次告訴公司自己上述回滬日期和居住地。
2月20日
公司致電陳翔,詢問為何居委會表示其未曾居住于該址,陳翔先是答復“我一直在那邊”,后又稱“我不知道怎么辦,現在我不在,前幾天我在的,后來都不通知上班,我又回昆山了。”
餐飲公司書面通知陳翔,因申報的在滬信息不實,系謊報,違反了各級政府、街道以及企業進行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可能導致公司申報復工材料存在不實、嚴重影響餐廳衛生安全的隱患等極其惡劣影響,要求陳翔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今真實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滬后居住信息、自我隔離情況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陳翔提供相關信息后,公司詢問陳翔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了多長時間,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陳翔未正面答復。
后來,因陳翔存在屢次在禁煙區吸煙、遮擋阻礙監控設施等行為被公司先后給予多次書面警告。
3月19日
公司與陳翔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系陳翔申報信息不實等,嚴重違反了“不得向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報告”的規章制度,屬于可以立即解除的行為。
陳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請求。仲裁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陳翔對仲裁裁決不服,故起訴。
一審庭審中陳翔明確其2020年2月8日僅是送親戚回上海。一審法院認為陳翔的陳述前后矛盾,其告知餐飲公司的回滬日期及居住情況,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陳翔未按實際情況如實匯報回滬日期及隔離情況,餐飲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陳翔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
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公司根據要求為有序復工而開展員工健康和返崗前活動軌跡情況排查,讓陳翔匯報“返滬日期和回滬后的居住地址”并無不當,公司也多次提醒要據實填報健康登記表以及相關疫情期間注意事項,故陳翔應當知曉如實申報的重要性。
陳翔如果返滬并自我隔離存在困難,可以向公司如實陳述后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妥善予以處理,但其卻在明知餐飲公司為申報復工而開展員工健康和返崗前活動軌跡情況排查的情況下,多次將其臨時送親戚回家的情況匯報為其返滬日期及居住地址,明顯失當。
陳翔行為必然會造成其實際可以復工時間的延后,而且根據餐飲公司的行業性質,如陳翔該不如實陳述申報信息的行為未被餐飲公司發現,不僅會影響到餐飲公司的正常復工,而且還可能威脅社會公眾利益。因此,陳翔不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且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餐飲公司系合法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
上海一中院遂于2021年1月28日當庭作出宣判,駁回陳翔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對陳翔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訴請不予支持。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主審法官顧慧萍指出,本案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司應當服從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全面掌握企業員工外出情況,主動配合做好來滬員工健康信息登記和管理等工作。其為復工而開展員工健康和返崗前活動軌跡情況排查,要求員工匯報“返滬日期和回滬后的居住地址”并無不當。而返滬的員工則負有如實匯報、填報健康登記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義務,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為公司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